开展“文明市民”评选活动的通知

    xxx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xxx市文明市民”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街镇乡党委(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
    根据xx文明办[~]5号文件要求,今年“xxx文明市民”评选活动已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全县城乡居民、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师生,均可参评。
    2、外地(外籍)来xxx工作的各类人员,在足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评选条件,也可参评。
    3、因公牺牲和逝世的xxx市民,生前事迹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示范的,可以追授“重庆市文明市民”。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热爱祖国,热爱重庆,热爱家乡,崇尚科学,宣传文明,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争做“四有”公民。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xxx市市民公约》、“七不”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扶贫济困,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3、积极投身西部大开发和xxx县的各项建设,从自身做起,积极参加改善xxx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锐意改革,顽强拼搏,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在工作中作出了突出成绩。
    4、具有良好的家庭美德,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夫妻和睦,邻里团结,勤俭持家,健康生活。
    三、评选机构
    1、评选工作由xxx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县委副书记、县人大主任、县文明委主任xxx同志任评选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文明委副主任xxxx同志,副县长、县文明委副主任xx同志任副主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评选机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评眩
    2、县委宣传部、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内)。
    四、评选程序
    1、xxx市文明市民评选,每三年评选一次。
    2、评选xx市文明市民,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逐级审核上报,由县文明委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明委审定予以表彰奖励。
    3、鼓励市民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自荐与直接推荐,凡推荐票达1000张者,直接成为“xxx市文明市民”候选人。
    五、名额分配(见附表)
    六、表彰活动
    1、以精神奖励为主。评选出的“文明市民”由xxx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颁发奖章、证书。
    2、每年评选工作结束后,将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