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范文:教育局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意见
各县属学校、镇(街)教育总支:
学校中层干部是我县教育系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力量,也是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为进一步促进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活力,努力促进我县各类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和谐发展。根据《县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系统实际,现就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管理和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与职数
中小学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标准按学校类别与规模确定。
1、机构名称:学校内设中层机构名称原则上要统一,普通高中一般设:教务处、教科室(含师训与电教)、政教处(含安全办、团委)、总务处等;职业高中一般设:教务处(含教科、师训与电教)、实训处、政教处(含安全办、团委)、总务处等;初中一般设:教务处、教科室(含师训与电教)、政教处(含安全办、团委)、总务处等;小学一般设:教导处、教科室(含师训与电教)、政教处(含少先队部、安全办)、总务处等。初高中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办公室。
2、中层职数:
(1)高中学校:60班及以上学校可以设置5个中层机构,聘任5名中层正职与5名中层副职干部;42-59班学校可以设置5个中层机构,聘任5名中层正职与3名中层副职干部;42班以下学校可以设置4个中层机构,聘任4名中层正职与3名中层副职干部。住校生数占全校学生数10%-30%的可增加一个副职岗位;占30%-60%的可增加二个副职岗位;占60%以上的可增加三个副职岗位。
(2)初中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48班(下属民工初中学校班级数可计入,下同)以上学校可以设置4个中层机构,聘任4名中层正职与4名中层副职干部;36-47班的学校可以设置4个中层机构,聘任4名中层正职与3名中层副职干部;24-35班的学校可以设置3个中层机构,聘任3名中层正职与3名中层副职干部;24班以下的学校可以设置3个中层机构,聘任3名中层正职与2名中层副职干部。住校生数占全校学生数10%-30%的可增加一个副职岗位;占30%-60%的可增加二个副职岗位;占60%以上的可增加三个副职岗位。
(3)中心小学:60班(下属完小与民工学校班级数可计入,下同)以上学校可以设置4个中层机构,聘任4名中层正职与4名中层副职干部;48-59班的学校可以设置3个中层机构,聘任3名中层正职与3名中层副职干部;48班以下的学校可以设置3个中层机构,聘任3名中层正职与2名中层副职干部。住校生数占全校学生数10%以上的可增加一个副职岗位;下属完小及民工子女学校数在3所以上的可增加一个副职岗位。
(4)升格小学:30班以上的学校可以设置3个中层机构,聘任3名中层正职与2名中层副职干部;30班以下的学校可以设置2个中层机构,聘任2名中层正职与1名中层副职干部。
团、队干部根据相关组织原则和规定配备,其职位数含在上述职位数之内;学校工会主席一律由副校长兼任。学校中层原则不兼任班主任。学校规模特别大或根据学校实际需增加管理机构、另定管理机构名称和职位的,需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批准。为减少管理层级,畅通管理渠道,提高管理效率,提倡学校内部管理人员一人多岗、交叉兼职,不得随意增设助理与干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