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由于合同标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就随之变动,承发包双方的自身条件、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也都各异,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各有特性。因此,《合同条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个具体工程,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即配之以《协议条款》。《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就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条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事先达成协议或确立解决的原则,并使协议尽可能准确、严密,以减少扯皮,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我们编制了这个《使用说明》,供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参考。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书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书中说明。承包方对招标书的说明是否同意及本身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投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取得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个人,即一切以协议、法院判决或其它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甲方的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文件,能够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与甲方合并的单位、兼并甲方的单位,购买甲方合同和接受甲方出让的单位和人员,均可成为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承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但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或出让,如按《合同条件》第36条进行分包,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1条
  1.1 本款内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构特征;承包的范围,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1.2 本款内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发布开工令的日期;双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工期天数。

  1.3 写明双方商定的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即合格还是优良)。
  1.4 应写明工程价款的金额和承包方式。
  工程为群体或小区工程时,以上各项应按附表格式将单位工程列表说明,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如:
          ×××工程项目一览表
  
  ┌──┬──┬──┬──┬──┬──┬────┬───┬───┬───┐
  │  │建筑│  │  │  │  │    │   │开工 │竣工 │
  │单位│面积│结构│层数│檐高│跨度│设备安装│工程造│日期 │日期 │
  │工程│(平 │  │  │(米)│(米)│内  容│价(元)├───┼───┤
  │名称│方米│  │  │  │  │    │   │年月日│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条 本条应写明组成合同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实行社会监理的应写明总监理工程师在双方对合同文件解释不一致时,是否有作出解释的权利。
  
  第3条
  3.1 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本款应规定语言的名称,写明使用的《合同条件》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翻译文本的名称,由谁提供和提供时间。
  3.2 原则上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法规都应适用于合同文件,但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应在本款内写明的地方或部门的法规名称。如由甲方提供,还应写明提供时间。如由乙方自备,应写明费用及由谁承担。
  3.3 国家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时,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地方或专业的标准规范,地方和专业的标准规范不相一致时,应在此条写明使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并按照工程的部位和项目分别填写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和编号。例如:
  一、建筑工程
  1.土方工程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1-83)。
  2.砌  砖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3-83)。
  3.砼 浇 筑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4-83)。
  4.抹  灰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10-82)。
  二、安装工程
  1.暖汽安装  采暖与卫生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42-82)。
  2.
  3.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标准规范,应在编号后写明,并注明提供的时间、份数和费用由谁承担。
  甲方提出超过标准规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为验收和施工的要求写入本款,并明确规定产生的费用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