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常见错误例析
发文字号编写不当
发文字号简称文号,又称公文编号,是发文机关同一年度公文排列的顺序号。它是一份公文特定的标志,正式公文均应标注发文字号。它为检索和引用公文提供专指性较强的代号,为管理和统计公文提供依据。XX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新国标”)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l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在实践中人们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写,常出现以下错误:
1、机关代字混淆。
机关代字是发文机关全称的简缩语,就是选用最能反映发文机关本质属性的字词作为本机关的代字。每一个机关都有自己的代字,也只有一个代字。如国务院制发公文,其代字为“国发”,四川省人事厅发文,其发文字号为“川人”。但若简缩不当易造成混淆,起不到代字作用。如“华东师范大学”,它的代字不能写成“华师大”,因为另外还有“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如用“华师大”就不能分辨,而应写为“华东师大”。同样,“南京大学”的机关代字不能写成“南大”,因为另外还有“南开大学”,“河南大学”的机关代字不能写成“河大”,因为另外还有“河北大学”。
2、年份不全。乱用括号。例如:
①金计生(96)第15号
②夹民政(XX)16号
③夹府发〔XX〕47号
例①年份不全,应写为“1996”,使用圆括号也不正确,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88(以下简称“原国标”)规定,应用六角括号“〔〕”,“第”字多余,应删去;例②③年份应置于六角括号“〔〕”内。
3、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次序颠倒。例如:
①成保〔96〕劳人字第51号
②〔XX〕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2691号
“新国标”和“原国标”都规定了机关代字的结构形式是“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因此,例①的错误是机关代字分列年份两边,且年份不全,“第”、“字”多余,正确的应该是“成保劳人〔1996〕51号”;例②年份在发文机关代字前,“字”、“第”多余,应改为“外经贸发展审函XX2691号”。
标题拟写不当
标题是文章的“眼睛”,拟制时必须精心对待,不可马虎。公文的标题与一般的文章标题不同,其拟写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又称“三要素”式,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可以是由“两要素”构成或由“文种”构成。但“两要素”的或由“文种”构成的.一般应是下发的带有固定版头,或对外公布可张贴的,如《××交通管理局通告》、《公告》等。但在实际写作实践中,不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