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违约金无效 劳动法专家解惑应届大学生

近日,大型就业公益活动“彩虹行动”走进了北京化工大学。特邀请资深劳动法专家史晓英律师对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进行指导,同时举行了泛博集团现场招聘会。晚6点30分,能容纳350多名学生的化工大学学术报告厅已经座无虚席。

史律师结合自己多年劳动就业法律顾问的经验,从劳动法的角度对应届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进行指导,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直观分析。

案例一:可否因怀疑学校诚信违约?

“您好!我是应届毕业生,前两个月我与一所幼儿园签订了就业协议。因为在签协议之前单位跟我们说可以有200元的住房补贴,可学校现在又说没有了。我们觉得学校的诚信度有问题,所以想违约,但是协议上没有注明违约赔偿的具体金额,而现在学校要问我们要5000元的违约金,请问合理吗?”

史律师在现场案例讲解中指出:在三方协议涉及的对象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如果要毁约的话,除非学生与学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够向学生收取违约金的。

案例二:是否违约?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我是今年上海毕业的大专生,与一家知名民营企业签定了就业协议书,后来我想协商解除,没有培训,也没有上班,当时约定以岗论薪。违约金:2500,当时他们口头上说工资是23元一天。我想问我没有去过该公司上班,也没有培训过,但在协议书上签名了,现在我是否要付违约金,今年上海规定违约金的上限是不超过大学生一个月的工资。我想拿回协议书,但对方不肯,到现在也不给个处理的办法,现在我该怎么办?”

史律师对在座的学子明确说明:违约金是指劳动者不能履行约定回去上班的话,你要承担的违约金,而这个违约金没有损失产生也要承担。同时特别指出关于违约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地区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毕业生12个月工资的总和,上海则明确规定不得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国内其它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这种情况下,则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

案例讲解告一段落后,由现场学生针对自己就业过程中遭遇的法律困惑向史律师进行咨询。

学生甲:我与用人单位的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为三年,我担心如果我在服务期内辞职,用人扣压我的户口及其它人事关系等向我索要赔偿,请问我的担心有必要吗?

史律师:完全没有必要,任何一个企业都没有处置户口的权利,户口的管理不在于用人单位,户口上在用人单位处,用人单位只是一个集体户口的户主,他只有保管权。另外,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扣压证件及劳动都其它重要资料为要协,向个人索取赔偿。

学生乙:在北京地区,如果有的单位在签合同之前先去试用两上月,没有任何书面约定之类,我是否应该去?

史律师:从法律上讲,任何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为其付出劳动(确立劳动关系)的话,都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的话是违法行为,会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我的印象中,少签一份合同是罚五百。

当然,遇到这样的事情时,用人单位让我们付出劳动,他们支付劳动报酬,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试用的问题。事实劳动关系在北京地区的规定是如果要辞退的话,必须同样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去进行。在这里有个特殊,就是如果员工拒绝辞退的话,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服务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话,那么法律规定是一年。

很多同学都踊跃提问,还连续出现多位同学同时站起提问的火爆情况。

史律师同时在活动结束的时候提到,“现在的学生法律意识提高了很多,这是值得高兴的。”

现场招聘的知名企业北京泛博集团人力资源部鲁研小姐也表示,学生们非常热情,相信通过此次活动能为企业挑到合适的人选,而且学生们在听过这样的知识讲座后,对于学生就业与企业招聘都将起到积极的影响与作用。

连日来,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彩虹行动”已在北京各大高校连续举办十场,笔者在现场发现,“彩虹行动”充分点燃了北京各大高校大学生的火爆热情,这种形式的活动受到了学生和用人单位的青睐。
(赵晶晶)

来源:盛大易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