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管理协议书

特许方:北京北岸鱼村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受许方: (下称乙方)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加入"珍妃鱼糕"饮食服务体系,达成以下协议:

协议定义

1.1 "珍妃鱼糕"饮食服务体系是甲方建设并管理的全国性销售和服务机构.该机构的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商号,商标等均由甲方制定并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授权认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

1.2 本协议所指受权的定义为:在乙方认同接受甲方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和品牌形象的基础上,申请加入"珍妃鱼糕"服务体系.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授权乙方在协议指定区域内以"珍妃"品牌经营本协议指定的食品制作加工项目.

1.3 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相互之间无产权及隶属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

授权范围

2.1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县) 区(镇)以"珍妃"品牌从事甲方提供的食品制作加工项目和服务.

2.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品牌跨越授权区从事本协议指定项目或其它项目的经营.

加入费用

3.1 费用的使用范围

3.1.1甲方持有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1.2甲方系统的技术使用费,设备费,培训费;

3.1.3甲方系统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等管理使用费;

3.1.4甲方提供的营运指导,新品开发和其它服务费.

3.2 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3.2.1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知识产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设备费,服务费等

万 仟 佰 元,获得甲方的正式授权,签约后,此费用不退返.

3.2.2 乙方自获得甲方授权之日起第二年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壹仟元整,支付及续约日期为合约有效期最后一个月,支付超期未续约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继续使用"珍妃"品牌的权利,合同自动失效.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甲方拥有系列知识产权的专有权.

4.1.2 当甲方的系列知识产权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乙方协助解决的权利.

4.1.3 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品牌形象标识系统(cis)应用的规划安装有建议权和决定权.

4.1.4 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及经营状况有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权利.

4.1.5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中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甲方有权收回授权,中止合同.

4.2 甲方的义务

4.2.1 提供本协议指定的商号,商标及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使用.

4.2.2 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系统培训.

4.2.3 为乙方免费培训1名技术人员,并颁发由总部授予的结业证书,开店资格证,授权铜牌.

4.2.4为乙方长期提供有市场潜力的相关项目,并及时,快速地为乙方培训人员,增进后续拓展力.

4.2.5为乙方提供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

4.2.6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制作设备及相关的配件.

4.3 乙方的权利

4.3.1 获得甲方指定的专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4.3.2 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指导服务.

4.3.3 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上的支持.

4.3.4 甲方拥有的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

4.4 乙方的义务

4.4.1 遵守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接受甲方的监督.

4.4.2乙方在经营中可使用"珍妃"标识,但不得利用相同名称,图形来表现乙方所有的其它商号或企业名称.